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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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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證券商法人股東。 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2. 2.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借券費用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不得與具有以下關係的人進行交易: 1. 本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的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 2. 依照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的本證券商法人股東。 3. 本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的代表人等的配偶。 4. 具有第1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此外,證券商對於上述第25條所列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的借券費用等條件,不得比其他客戶享有更優惠的條件。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字號:證監金商字第 11026033221 號] - 公司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12月28日]

  • 本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2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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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