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不得與具有以下關係的人進行交易: 1. 本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的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 2. 依照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的本證券商法人股東。 3. 本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的代表人等的配偶。 4. 具有第1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此外,證券商對於上述第25條所列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的借券費用等條件,不得比其他客戶享有更優惠的條件。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字號:證監金商字第 11026033221 號] - 公司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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