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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證券商法人股東。 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2.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借券費用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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