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根據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給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會彙計這些資料,並在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的餘額情況。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 0450033943 號,最新修訂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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