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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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