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8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時,每種證券的借貸和融券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證券商的淨值的百分之五。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該法規於2002年6月17日公布施行,並在2012年12月28日修正。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監管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並確保證券商在進行這些業務時不會超過其淨值的五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的淨值為500萬元,根據這項法條,該證券商在辦理借貸和融券業務時,每種證券的借貸和融券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5萬元(500萬元的百分之五)。如果該證券商超過這個金額進行借貸和融券業務,就會違反這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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