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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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