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當證券商的每一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的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第8條第1項各款的合計數時,應立即停止出借。所謂的第8條第1項各款,指的是在融資餘額與融券餘額兩者之間,分別按照法規所訂定的金額限制進行計算。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60506號行政函釋,這種金額限制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的規定而訂定的,並且授信機構可以審視客戶的信用狀況並准許客戶申請展延期限。所以當證券商的證券出借餘額與融券餘額達到規定的金額合計數時,就必須停止出借。 例如,如果某證券商的證券出借餘額加上融券餘額已經達到法規所定的金額限制,該證券商就要立即停止借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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