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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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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有價證券。 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三、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擔保證券。 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2. 2.證券商為因應還券所需而無標的證券可供返還時,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可以使用以下來源的有價證券作為標的物: 1. 證券商自己擁有的有價證券。 2. 透過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的有價證券。 3. 透過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的融資買進擔保證券。 4. 從客戶那裡借入的有價證券。 5. 從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的有價證券,這些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可能是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時借入的。 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標的證券可供返還時,證券商為了應對還券需求,可以向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轉融通。具體的例子需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才能提供。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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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有價證券。 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