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二、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得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9條的內容及釋義,因為以上的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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