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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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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其有價證券之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供客戶運用範圍: (一)委託證券商賣出。 (二)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三)辦理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 (四)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 (五)彌補當日沖銷交易短差之有價證券。 (六)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二、供本證券商運用範圍: (一)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 (三)因應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返還客戶擔保品之券源。 (四)彌補融券、當日沖銷交易短差之有價證券。 (五)為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之交割義務。 (六)出借予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 (七)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券。 (八)參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標借或議借。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有價證券的使用需要符合以下限制: 一、供客戶運用範圍: (一)委託證券商賣出:證券商可以根據客戶的委託進行有價證券的賣出。 (二)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返還借出的股票或證券權益。 (三)辦理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履行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金融商品的合約。 (四)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進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的實物申購或買回。 (五)彌補當日沖銷交易短差之有價證券: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彌補當日沖銷交易中出現的短差。 (六)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償還融券賣出時所借的股票。 二、供本證券商運用範圍: (一)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返還借出的股票或證券權益。 (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的券源。 (三)因應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返還客戶擔保品之券源: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中,返還客戶擔保品的券源。 (四)彌補融券、當日沖銷交易短差之有價證券: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彌補融券和當日沖銷交易中出現的短差。 (五)為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之交割義務:證券商可以使用有價證券來履行證券交易市場所需的交割義務。 (六)出借予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證券商可以將有價證券出借給其他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他們辦理相關業務所需的券源。 (七)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券:證券商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來出借有價證券。 (八)參與證券金融事業之標借或議借:證券商可以參與證券金融事業的標借或議借。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證券商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准,將有價證券用於其他特定的用途。 以上為根據法規對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逐條釋義的解釋。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3月11日)。

相關函釋 1

  • 本證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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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其有價證券之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供客戶運用範圍: (一)委託證券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