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收取借券客戶的擔保品或要求客戶提供銀行保證。 - 參考資料:《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1條(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70076) 2. 前項所提到的擔保品種類限制如下: - 現金。 - 中央登錄公債。 - 能夠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有價證券。 - 參考資料:《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1條(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70076) 3. 證券商應該每天計算每個客戶所提供的擔保品價值與證券商貸予客戶的有價證券金額的比率,當比率低於規定比率時,證券商應立即通知客戶,在限期內補繳差額。 - 參考資料:《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1條(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70076) 4. 擔保品價值的計算方法、更換、比率和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參考資料:《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1條(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70076) 5. 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時,應按照一定比例提撥借入有價證券總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 參考資料:《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1條(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70076) 6. 前項所提到的履約保證金應存放在證券交易所,其存放、保管、支付和退還的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參考資料:《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11條(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7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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