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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受之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 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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