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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經借券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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