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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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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除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時,如果需要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除了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第13條、第14條和第18條的規定外,應適用本章的規定。 根據臺灣中華契約法解釋第15號,其認為借貸契約有別於擔保契約、出借契約,乃是於給付前無擔保或願為出借物或財富交換之合同,並不屬於擔保契約。 例示,如果一家證券商因準備進行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而需要從其他證券商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則根據本條規定,除了特定條款外,應適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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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