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