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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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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得依下列方式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二、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了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9條,當有價證券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而停止交易或某種證券的買賣時,證券商應通知客戶可以在約定期限內以下列方式結束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 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公開標購:客戶可以申請進行公開標購,並且標購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這意味著客戶可以以參與公開競標的方式來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2. 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當證券市場無法恢復交易時,客戶和證券商可以達成協議以現金的形式來清償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這意味著客戶可以使用現金直接償還欠款,而不需要進行證券交易。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82)

  • 存續期間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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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