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0條,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如果出借方未取得的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應由借券方償還給出借方,或者可以雙方協議以現金形式償還。這表示借券方必須根據協議或者法律規定,將相應的利益歸還給出借方。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借用了他人持有的股票進行交易,他在獲得股票的相關利益時,需要將利益歸還給股票的出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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