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惟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同意。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借券方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的有價證券。然而,證券商如果要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必須取得借券客戶的同意。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該條規定了在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中,借券方如果希望在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所借有價證券,必須先獲得證券商或業務擔保人的同意。這意味著,證券商在收回借出的有價證券之前,需要取得借券方的同意。 舉例而言,假設某投資者向一家證券商借出了某種有價證券,根據借貸合約,投資者擁有在特定期限內返還該有價證券的權利。然而,如果證券商希望在約定期限之前收回該有價證券,依據該條規定,證券商必須取得投資者的同意。這樣做可以確保在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中的雙方在任何提前返還時都能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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