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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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