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有價證券借貸的期限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這期限屆滿之前,借貸雙方可以同意展延借貸期間,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限制最多只能展延兩次。值得注意的是,展延期間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61條的規定是針對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期限,指出其期限為六個月,且在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可以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同意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這也是為了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因為在交易市場上一旦期限屆滿,投資人不論盈虧都必須為融資現償或是賣出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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