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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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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貸期間。 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的第 16 條內容。

  • 擔保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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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貸期間。 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