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相關規定如下: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應先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交易帳戶,不得超過這個限制。 2. 證券商在核定客戶的借貸額度時,應參考客戶的徵信結果,並提供風險預告書。這份預告書應詳細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可能涉及的風險。 3. 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應按照每一客戶分別設立資料帳戶,並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 借貸交易的相關事項和餘額。 - 擔保品的明細和價值。 - 對於擔保品的追繳和處分。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6003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