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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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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2. 2.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3. 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按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借貸交易事項及餘額。 二、擔保品明細及其價值。 三、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相關規定如下: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應先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交易帳戶,不得超過這個限制。 2. 證券商在核定客戶的借貸額度時,應參考客戶的徵信結果,並提供風險預告書。這份預告書應詳細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可能涉及的風險。 3. 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應按照每一客戶分別設立資料帳戶,並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 借貸交易的相關事項和餘額。 - 擔保品的明細和價值。 - 對於擔保品的追繳和處分。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60030)

  • 核定名詞
  • 揭露名詞
  • 擔保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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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