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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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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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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
核定
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
揭露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按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借貸交易事項及餘額。 二、
擔保
品明細及其價值。 三、擔保品之
追繳
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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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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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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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 §3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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