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登錄公債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不得逾六個月,且不得跨越其借貸標的及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之各該公債付息日之前二營業日。但證券商與客戶間已就中央登錄公債本息支領之稅負及相關費用另於事前以書面約定者,得從其約定。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34條,中央登錄公債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借貸期間也不得超過借貸標的以及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的相關公債付息日之前的兩個營業日。但是,如果證券商與客戶在事前以書面方式約定了中央登錄公債本息支領的稅負及相關費用,則可以根據約定的內容進行處理。 根據財政部的《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所公告辦法》,證券商與客戶間可以允許在借貸期間內處理中央登錄公債本息的稅負及相關費用。例如,在借貸期間,如果客戶需要支付稅負或其他費用,證券商可以在借貸合約中明確約定誰將負責支付這些費用,並且在借貸期間的過程中根據約定支付。這樣可以確保在借貸期間內的財務成本得到正確的處理,並且有一個明確的支付責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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