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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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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之交付及返還,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採轉讓登記方式辦理。但分割公債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35 條」,這個條款規定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的交付和返還方式。根據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的規定,交付和返還應使用轉讓登記方式,這意味著借出的公債會在中央登錄債券的過程中轉讓給借款人。但是,如果是分割公債的交付和返還,則應該使用帳簿劃撥方式,這意味著借出的公債會在帳簿上進行劃撥,而不是進行實際的轉讓。至於具體的範例或資料,很抱歉我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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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之交付及返還,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採轉讓登記方式辦理。但分割公債之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