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所提到的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5條,以下是針對每一項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1. 主管及業務人員需經過主管機關認可機構的培訓並測驗合格方能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釋義: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需要接受特定培訓且通過相關測驗,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 範例:主管及業務人員必須參加由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的培訓課程,並通過相關考試,以證明其具備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的能力。 2.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業務人員可以兼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業務。 - 釋義: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業務人員可以同時從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相關業務。 - 範例:一位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業務人員同時也參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和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處理,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務給客戶。 參考來源: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最新版本) - 相關的法律規定和銀行化解金融風險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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