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4條,有關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一些相關文件,其中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若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還需提供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董事會議事錄、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而如果證券商已取得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則在申請辦理該業務時無需提供上述第二款的文件。 參考資料: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證券開業業務管理準則第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2 2. 證券開業業務業務管理準則相關法規解釋及回覆(證期會函)-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949&parentpath=0,4,7 3. 證券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公告)-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316&parentpath=0,2,145 舉例:例如,一家證券商擬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該證券商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其內部控制制度文件、最近一年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董事會議事錄,以及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例如資本額、該證券商的運作情況等文件。這些文件會提交給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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