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准: 一、內部控制制度。 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 證券商取得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者,申請辦理本業務免附前項第二款書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