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期貨信託事業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按照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該擁有一名以上符合特定資格條件的股東。除非進行了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外,期貨信託事業的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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