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3

快速跳轉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2. 2.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1款,期貨信託事業的股東及其關係人和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據第2款的規定,關係人包括以下情形:一、股東為自然人時,指與股東有婚姻關係的配偶、直系血親和股東本人或其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二、股東為法人時,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一所定的關係企業關係的法人。 根據資料顯示,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的股東持股比例限制,以防止在該公司中出現過高的控制權。具體而言,該規定限制了期貨信託事業股東及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關係人的定義分為兩種情況,包括股東為自然人時與股東為法人時,對應不同的關係人範疇。 以一個具體的範例來說,假設某期貨信託事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股,其中持有3,000股的股東A的配偶同時也擁有500股股份,股東A也擁有1,500股股份的另一家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是股東A的配偶。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1款,股東A及其關係人持有的股份合計為3,000股+500股+1,500股=5,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超過了限制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需要調整股東A及其關係人持股數量以符合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