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1款,期貨信託事業的股東及其關係人和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據第2款的規定,關係人包括以下情形:一、股東為自然人時,指與股東有婚姻關係的配偶、直系血親和股東本人或其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二、股東為法人時,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一所定的關係企業關係的法人。 根據資料顯示,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的股東持股比例限制,以防止在該公司中出現過高的控制權。具體而言,該規定限制了期貨信託事業股東及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關係人的定義分為兩種情況,包括股東為自然人時與股東為法人時,對應不同的關係人範疇。 以一個具體的範例來說,假設某期貨信託事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股,其中持有3,000股的股東A的配偶同時也擁有500股股份,股東A也擁有1,500股股份的另一家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是股東A的配偶。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1款,股東A及其關係人持有的股份合計為3,000股+500股+1,500股=5,00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超過了限制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需要調整股東A及其關係人持股數量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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