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應該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這表示期貨信託基金的資金和資產應該分開管理,以確保投資人的權益得到保護。這一條規則的目的是防止期貨信託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與自身的財產混合使用,從而保證期貨信託基金的獨立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條例及函釋解釋彙編》,2012 年修訂。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 https://www.fsc.gov.tw/ct.asp?xItem=20605&ctNode=739&mp=1 - 期貨交易法(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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