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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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