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照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這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各項文件以證明年度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施行法令全文及解釋註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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