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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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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2.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照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這意味著期貨信託事業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各項文件以證明年度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施行法令全文及解釋註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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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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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