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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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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2. 2.期貨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資金使用有以下限制: 1. 期貨信託事業的資金不得貸與他人,也不得購置非營業用途的不動產或轉作他用。其資金應遵循以下限制: - 可以存入國內的銀行存款。 - 可以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的有價證券。 - 可以購買國內的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核定的短期票券。 - 可以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和一定比率的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 可以進行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用途。 2. 期貨信託事業除了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提供保證、對票據進行背書,或者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抵押。 這些規定在保護期貨市場秩序和投資人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些限制有助於確保期貨信託事業的資金運用安全和合法。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背書名詞
  • 擔保名詞
  • 公司法1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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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