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資金使用有以下限制: 1. 期貨信託事業的資金不得貸與他人,也不得購置非營業用途的不動產或轉作他用。其資金應遵循以下限制: - 可以存入國內的銀行存款。 - 可以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到一定等級以上的有價證券。 - 可以購買國內的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核定的短期票券。 - 可以購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和一定比率的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 可以進行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用途。 2. 期貨信託事業除了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提供保證、對票據進行背書,或者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抵押。 這些規定在保護期貨市場秩序和投資人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些限制有助於確保期貨信託事業的資金運用安全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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