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针对期货信托业务的管理有以下要求: 1. 期货信托事业应将期货信托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机构进行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2. 信托业兼营期货信托事业的,满足以下规定之一,可以自行保管期货信托基金: - 向符合主管机关所规定资格条件的个人募集的期货信托基金; - 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每一个期货信托基金设置了信托监察人,并能履行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保管机构的相关义务。 3. 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应在申请募集期货信托基金案件前,起草信托监察人的遴选方法及其履行类似于基金保管机构义务的具体计划,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4. 第二款第二项信托监察人的适用规定按照《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执行。 根据《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的规定,期货信托业务在处理期货信托基金时,应当将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机构保管。然而,如果信托业兼营期货信托事业且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向符合主管机关规定资格的人募集期货信托基金或向不特定人募集的每一个期货信托基金设有信托监察人且能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可以自行保管期货信托基金。在申请募集期货信托基金之前,需要起草信托监察人的遴选方法和履行与基金保管机构类似的义务的具体计划,并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此外,《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了适用于第二款第二项的信托监察人的规定。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 1997年4月8日。 - 《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第10704270071號,生效日期: 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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