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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原則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2. 期貨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主管機備查。
  3. 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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