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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經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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