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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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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經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 3.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1條的規定,提供以下釋義: 1. 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在取得證明文件後的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備查相關文件,包括資金匯出和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的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這樣可以確保主管機關能夠監督和管理投資的情況。 2. 資金匯出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這樣可以確保資金的流通和交易符合法律和監管的要求。 3. 期貨信託事業需要在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的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申報被投資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這樣可以確保主管機關和投資人能夠及時了解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情況。 範例:例如,一家台灣的期貨信託事業獲得了主管機關的核准,開始投資某個外國期貨事業。根據上述第一款規定,他們需要在投資後的五天內申報主管機關,並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如果他們計劃匯出資金用於投資,他們必須遵守第二款的規定,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遵守相關的外匯管理法規。此外,他們還需要在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的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提交被投資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以便主管機關和投資人了解其財務狀況。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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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