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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2.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3.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得免參加前項職前訓練。
  4. 取得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所定之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職務,得免參加第二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5. 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申請登記為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業務員時,應依同業公會所定時數,參加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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