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51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法规的逐条释义: 1. 期货信托事业的业务员应参加主管机关指定机构办理的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解释:根据该条规定,期货信托事业的业务员在入职前和在职期间应参加由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提供的培训。 2. 初任及离职满两年再任业务员者,应在执行业务前半年内参加职前培训;在职人员应每两年参加在职培训。 解释:根据该条规定,初任业务员在入职前半年内和在职人员每两年应参加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3. 期货经理事业兼营期货信托事业者,其业务员申请登记为期货信托事业的业务员,得免参加前项职前培训。 解释:根据该条规定,期货经理事业同时兼营期货信托事业的情况下,其业务员申请登记为期货信托事业的业务员时,可以豁免参加前述的职前培训。 4. 取得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所定之业务员资格前半年内已参加职前培训且成绩合格者,于取得业务员资格起半年内登记为业务员执行职务,得免参加第二项初任业务员之职前培训。 解释:根据该条规定,已经参加并合格的职前培训,并在获得业务员资格后半年内登记为业务员执行职务的人员,可以豁免参加第二项初任业务员的职前培训。 5. 依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取得期货商业务员资格者,申请登记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业务员时,应依同业公会所定时数,参加职前培训。 解释:根据该条规定,在申请登记为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的业务员时,应根据行业协会规定的时数参加职前培训。 参考资料:《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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