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根據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2條,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並成績合格,訓練機構應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轉交給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和指派工作的參考。如果成績特優,訓練機構會給予獎勵。 例如,一位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員參加了一個訓練課程,通過了全部測試並取得了高分。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訓練機構會發給這位業務員一份結業證書,並把他的成績轉交給他所在的期貨信託事業作為考核、晉升和工作指派的參考。如果這位業務員的成績特優,他還可能獲得一些獎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