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3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業務員如果不參加在職訓練,或者參加訓練但成績不合格,需要在三個月內再次進行補訓。如果再次補訓後成績仍然不合格,訓練機構會通知同業公會並撤銷該業務員的登記。 參考資料: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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