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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