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4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員或受僱人,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並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 該條第2項規定,上述人員不得從事本法第88條準用第63條所定的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此外,他們還不得進行第26條第2項第1款至第10款以及第12款所禁止的行為,並且不得代表他人從事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的現貨商品買賣。 第3項規定,上述人員對於客戶的個人資料、交易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都應該保守秘密。 第4項規定,上述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得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的法令或契約規定,也不得進行與其不相符的行為。 第5項規定,非業務員的其他從業人員,除了不得有第2項所規定的情況外,還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根據以上解釋,根據該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的相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該遵守相關法規、保守客戶資料的秘密,並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業務,且不得從事禁止的行為或代理他人進行期貨交易。以上解釋來自於《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中的《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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