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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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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與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四、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與公布週期。 五、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
  2. 2.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得不記載基金之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3條,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在訂立期貨信託契約時,除了應按照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外,還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1. 標的指數名稱:明確指出基金所追蹤的指數的名稱。 2. 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簽約主體與其義務與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3.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當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並對投資者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時,必須按照特定方式通知和公告。 4. 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與公布週期:提供標的指數的成分組成資訊以及公布更新的頻率。 5. 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明確了基金在證券交易市場的交易方式、申購和買回的方式,以及參與契約的其他重要內容。 另外,根據該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時,可以不載明基金的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是否可以追加發行等事項。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契約範本》等相關法規及規定,以上是對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3條所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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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3 條規定:「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