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3條,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在訂立期貨信託契約時,除了應按照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外,還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1. 標的指數名稱:明確指出基金所追蹤的指數的名稱。 2. 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簽約主體與其義務與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3.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當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並對投資者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時,必須按照特定方式通知和公告。 4. 持有標的指數之成分資訊與公布週期:提供標的指數的成分組成資訊以及公布更新的頻率。 5. 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明確了基金在證券交易市場的交易方式、申購和買回的方式,以及參與契約的其他重要內容。 另外,根據該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時,可以不載明基金的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是否可以追加發行等事項。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契約範本》等相關法規及規定,以上是對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3條所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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