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二、為因應交易或投資策略所需,從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外國期貨基金交易,或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支付之總金額,得分別不受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之限制。但從事上開交易或投資,加計投資於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外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所支付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4 條,該條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型期貨ETF)應遵守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逐條的釋義: 一、該條規定基金名稱應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的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這是為了讓投資人清楚了解基金的性質和表現。 二、該條規定,為因應交易或投資策略所需,期貨信託基金可以從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外國期貨基金交易,或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支付的總金額,分別不受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的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之限制。然而,從事這些交易或投資時,還需要考慮投資於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的外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所支付的總金額,總計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是對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4 條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最新版「期貨站」中對該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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