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內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有價證券。 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三、經主管機關准或申報生效承銷之有價證券。 四、政府債券。 五、依法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項目。
  2.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前項第五款之投資,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該等債券之評等等級。
  3.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國內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