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4條主要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公開招募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需要遵守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限制投資範圍在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每一基金對於某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投資總額不能超過其發行總額的百分之十,也不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每一基金對於某一創始機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總金額也不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受投資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必須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要求。 針對第44條的範例,我們可以舉出一個情境:假設有一個期貨信託事業根據第44條的規定,募集了一個期貨信託基金,該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1億台幣。根據第44條要求,該基金對於某一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總金額不能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即不能超過1,000萬台幣。這就意味著該基金在該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最多只能投資1,000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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