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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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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投資經主管機關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 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三、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四、所投資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 2.期貨信託事業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第五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期貨信託事業不得運用對不特定人募集之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4條主要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公開招募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需要遵守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限制投資範圍在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每一基金對於某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投資總額不能超過其發行總額的百分之十,也不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每一基金對於某一創始機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以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總金額也不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受投資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必須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要求。 針對第44條的範例,我們可以舉出一個情境:假設有一個期貨信託事業根據第44條的規定,募集了一個期貨信託基金,該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1億台幣。根據第44條要求,該基金對於某一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總金額不能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即不能超過1,000萬台幣。這就意味著該基金在該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最多只能投資1,000萬台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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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