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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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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經主管機關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 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三、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五、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六、所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 2.期貨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委託人或受託機構具有第五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期貨信託事業不得運用對不特定人募集之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在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投資限制:期貨信託事業只能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的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投資比例:每個基金在同一受託機構發行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10%。同樣,每個基金投資於同一受託機構發行的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也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發行的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的10%。 3. 投資限額:每個基金投資於同一受託機構發行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4. 股權限制:每個基金投資於同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或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及所發行的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的總金額也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5. 信用評等要求:所投資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此外,第二項規定提到如果期貨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的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委託人或受託機構具有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投資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以上解釋參考了以下資料: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5年6月16日修正。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濟部,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憑證核算處理準則,財政部,民國103年12月30日修正。 4. 金融資產證券化辦法,財政部,民國99年12月20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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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