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了期貨信託事業在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投資限制:期貨信託事業只能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的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投資比例:每個基金在同一受託機構發行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10%。同樣,每個基金投資於同一受託機構發行的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也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發行的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的10%。 3. 投資限額:每個基金投資於同一受託機構發行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4. 股權限制:每個基金投資於同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或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及所發行的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的總金額也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5. 信用評等要求:所投資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此外,第二項規定提到如果期貨信託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的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委託人或受託機構具有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投資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以上解釋參考了以下資料: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5年6月16日修正。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濟部,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憑證核算處理準則,財政部,民國103年12月30日修正。 4. 金融資產證券化辦法,財政部,民國99年12月2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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