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的內容,期貨信託事業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時,其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率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的比率。此規定是為了控制期貨信託基金在持有有價證券方面的風險,以確保期貨信託事業的運作穩定。不過,若是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一間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該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1,000,000元,主管機關規定該比率不得超過50%。如果持有的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500,000元,則該期貨信託事業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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