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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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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其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不在此限。
  2. 2.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前項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的內容,期貨信託事業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時,其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比率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的比率。此規定是為了控制期貨信託基金在持有有價證券方面的風險,以確保期貨信託事業的運作穩定。不過,若是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一間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該期貨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1,000,000元,主管機關規定該比率不得超過50%。如果持有的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500,000元,則該期貨信託事業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資格。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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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其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