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38條第1項第3款交易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然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不特定人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38條第1項第3款支付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此外,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對於每檔子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日期: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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