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 1.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進行交易時,應確保取得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在進行交易時,其總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這表示期貨信託事業在進行交易時,必須確保交易價格公平合理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同時在交易風險上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2. 總風險暴露的計算標準是根據交易所產生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包括用於規避未來交割匯率風險的外匯期貨交易。這表示在計算總風險暴露時,應該考慮交易所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但不包括用於規避匯率風險的外匯期貨交易。 3. 期貨信託事業在進行第一項交易中涉及期權契約或選擇權契約的賣出交易時,應提供適足的擔保。相關的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制定。這表示在賣出期權契約或選擇權契約的交易中,期貨信託事業應提供足夠的擔保,並且相關的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來制定。 4. 期貨信託事業在進行第一項交易時,其交易對象應該是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條件的金融機構。這表示在進行交易時,期貨信託事業應該選擇符合主管機關訂定條件的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象。 以上資料參考來自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和「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兩項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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