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2條,期貨信託事業在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停止該申報的生效: 1. 申報書件不完備或者未充分記載應該包含的事項。 2. 存在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 3. 主管機關認為為保護公益有必要停止生效。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提供以下相關範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2條中提到的第十四條規定,指的可能是該辦法中其他相關條款的內容。由於缺乏其他明確的參考資料,無法確定具體的相關內容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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