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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