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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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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信託事業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一、申報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期貨信託契約。 四、公開說明書(國外追加募集者免)。 五、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之聲明書。 六、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 七、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並已依最新法令記載之聲明書。 八、申報書件與送同業公會審查書件之內容無差異之聲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2. 2.期貨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應先取得同業公會審查意見書。
  3. 3.依第一項規定申報生效之追加募集案件,於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4. 4.期貨信託事業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主管機關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5. 5.依第一項規定申報生效之追加募集案件,如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追加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但已依第七條第二項取得中央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1條,期貨信託事業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須提供以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可進行募集。 1. 申報書:申報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的書面文件。 2. 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詳細說明期貨信託基金的相關資料。 3. 期貨信託契約:定義期貨信託基金的訂立及運作方式。 4. 公開說明書:針對追加募集案,提供給投資人以了解基金的特性與風險等資訊。(國外追加募集者無需提供) 5. 信託監察人聲明書:若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同時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需提供聲明文件聲明無違反法規的情況。 6. 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列明追加募集相關的基金現況資料。 7. 聲明文件:確認申報書件與同業公會審查書件內容無差異的聲明文件。 8. 其他規定所需之書件: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可能還需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提出申報時,應先取得同業公會的審查意見書。申報書件完整無誤並且已按照最新法令記載的聲明文件,於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即日起七個營業日後生效。 如果申報書件不完備、未提供充分的資訊或違反第十四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後,補正書件收到即日起的申報生效期間才會生效。 若涉及到資金的匯出或匯入,期貨信託事業在追加募集前需先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函才能進行募集。但若已獲得中央銀行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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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1 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一、申報書。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