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1條,期貨信託事業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須提供以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可進行募集。 1. 申報書:申報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的書面文件。 2. 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詳細說明期貨信託基金的相關資料。 3. 期貨信託契約:定義期貨信託基金的訂立及運作方式。 4. 公開說明書:針對追加募集案,提供給投資人以了解基金的特性與風險等資訊。(國外追加募集者無需提供) 5. 信託監察人聲明書:若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同時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需提供聲明文件聲明無違反法規的情況。 6. 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列明追加募集相關的基金現況資料。 7. 聲明文件:確認申報書件與同業公會審查書件內容無差異的聲明文件。 8. 其他規定所需之書件: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可能還需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提出申報時,應先取得同業公會的審查意見書。申報書件完整無誤並且已按照最新法令記載的聲明文件,於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即日起七個營業日後生效。 如果申報書件不完備、未提供充分的資訊或違反第十四條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後,補正書件收到即日起的申報生效期間才會生效。 若涉及到資金的匯出或匯入,期貨信託事業在追加募集前需先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函才能進行募集。但若已獲得中央銀行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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