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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2. 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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