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2 條第一項規定,當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時,共有人需要推派其中一人來行使受益權。這表示在共有人之間需要有一個代表,來決定並行使受益權。 2.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2 條第二項規定,當政府或法人是受益人時,必須指定一名自然人來代表並行使受益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受益權能夠有效地行使,並能與政府或法人進行溝通和協商。 以上是根據該條法規的內容進行的釋義。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詳細資料和範例,建議參考最新的期貨信託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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