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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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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2. 2.受益憑證之轉讓,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記載於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受益憑證可以自由轉讓,但在轉讓時必須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期貨信託事業的受益人名簿,否則該轉讓不得對抗該期貨信託事業。這意味著受益憑證的轉讓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否則期貨信託事業可能不會承認這樣的轉讓。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30046

  • 法令名詞
  • 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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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規定:「受益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