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受益憑證可以自由轉讓,但在轉讓時必須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期貨信託事業的受益人名簿,否則該轉讓不得對抗該期貨信託事業。這意味著受益憑證的轉讓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否則期貨信託事業可能不會承認這樣的轉讓。 參考資料: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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