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4條,對於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受益人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在受益憑證轉讓的相關書面文件中,必須載明此轉讓的限制。這表示受益人在持有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時,需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轉讓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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