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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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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4條,對於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受益人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在受益憑證轉讓的相關書面文件中,必須載明此轉讓的限制。這表示受益人在持有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時,需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轉讓限制的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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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4 條規定:「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