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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
  2. 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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