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7條,對於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然而,如果是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或是經主管機關同意的基金,則不在此限。 根據資料,期貨信託事業在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根據期貨信託契約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每一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这意味着期貨信託事業需要提供相關資訊,讓受益人了解他們所持有的期貨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的價值。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12月15日)。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檢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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