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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期貨信託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為某一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或交叉組合各種類期貨信託基金。 三、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二)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之轉換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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